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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教保服務機構處理疑似不當對待案件注意事項補充規定
民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為執行教育部國民及國前教育署 110 年 5 月 25 日函頒「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處理教保服務機構疑似不當對待幼兒案件注意事項」(下簡稱本注意事項),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 各校(園)辦理疑似不當對待幼兒案件,依本補充規定辦理;本補充規定未訂定者,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之。
三、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收受疑似不當對待案件,調查流程如下:
(一) 保存證據:應要求教保服務機構保留與事件相關之資料與證據,如監視器畫面。
(二) 移送有管轄權機關:
1.應要求教保服務機構立即完成校安通報及關懷 E 起來通
報。
2.另邀請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下
稱家防中心)協助共同查處,並移送各該有管轄權之機關
調查。
(三) 調查小組組成:由本局擔任召集人,邀集具兒少保護專業素養之法律專業、幼教專業、社工專業 3 至 5 名人員共同組成。
(四) 調查過程:
 1. 必要時應請求警政、戶政、財政、教育、社政、衛政或
 其他相關機關協助,並避免重複訪談及提高調查效率為
 原則。
 2. 遵守保密原則。
 3. 遵守調查時限。
(五) 告知家長:本局應將調查結果通知幼生之法定代理人,必要時本局應召開家長說明會或通知相關家長,不得揭露當
事人姓名或足以辨識分身之資料。
四、 本局處理疑似不當對待案件之輔導機制,辦理事項如下:
(一) 經本局初步調查確認有不當對待幼兒行為,即函文教保服務機構啟動輔導機制並擬定輔導計畫並依公文所訂定期限函報本局。
(二) 本局對事件發生之教保服務機構提供實地輔導,該機構應檢討案件發生原因,且建置管理預防及處理機制,並召開園務會議、辦理相關研習及輔導行為人與全園幼生。
(三) 本局視個案需求協助提供轉介資源,如為重大案件,協請高雄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以下簡稱學諮中心)協助教保服務機構進行輔導。
(四) 教保服務機構應對個案之幼兒、教保服務人員、其他人員及教保服務機構進行輔導,輔導期 1 個月,應繳交下列表件:
1. 檢討案件發生原因。
2. 建置管理預防及處理機制。
3. 召開園務會議:宣導相關法規、正向管教知能、預防及
 處理機制。
4. 辦理相關研習:研習內容應含正向管教知能、法規、辨
 識事件發生、預防、責任通報及相關處理機制。
5. 輔導行為人:輔導措施應包含面談、入班觀察紀錄及省
思。
6. 實施全園幼生輔導課程:如幼生情緒覺察、團體心理輔
導等內容。
7. 輔導受害幼生:輔導措施應包含召開個案評估會議及輔
導觀察紀錄。
校(園)長應依據教保服務機構輔導計畫所提相關表件確實
填寫後核章。
(五) 教保服務機構完成輔導,於輔導期結束,教保服務機構應繳交輔導計畫執行成果報告,由本局確認輔導計畫(檢討改善報告),及教保輔導團到園訪視確認改善情形。仍未
完成改善者,則視案件情形訂定追蹤輔導期,直到完成改
善。
(六) 行為人如已離園,應於輔導期 1 個月期間完成教學省思及研習紀錄,並將前述資料報局,輔導期結束後,教保輔導團到園訪視確認改善情形。
(七) 如教保服務機構不配合落實本輔導計畫,未完成改善者應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51 條第 2 款進行裁罰。
(八) 經確認教保輔導團訪視完成改善後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