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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大東文化藝術中心演藝廳使用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文發字第10231647700號令
法規體系:
文化局
圖表附件:
修正2高雄市大東文化藝術中心演藝廳使用管理辦法第五.七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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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高雄市政府以高市府四維文發字第1000102982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高市府文發字第10230920000號令修正第5條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高市府文發字第10231647700號令修正第5.7條自100年9月2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