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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公私場所傾頹空屋或廢棄市場內攤台應行拆除認定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衛疾管字第10438841300號 令
法規體系: 衛生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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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高市府衛疾管字第10438841300號令訂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公私場所傾頹空屋或廢棄市場內攤台應行拆除認定原則並自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