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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28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環空字第10134514700號 令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局
圖表附件:
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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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一條 為降低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石化業揮發性有機污染排放,維
護空氣品質及市民健康,特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標
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第三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以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二十
八條規定者為限。
第四條 公私場所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之洩漏淨檢值不得大於
2,000ppm。
第五條 公私場所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揮
發性有機物洩漏測定方法測定之。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