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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修繕既有公共使用照明設備設施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5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工園處字第11371859300號函
法規體系:
工務局
圖表附件:
修正1高雄市供公眾使用既有照明設備設施修繕作業原則第3、4、5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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