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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代清理廢棄物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1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環衛字第11132766100號令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局
圖表附件:
修正3高雄市代清理廢棄物收費標準第4、6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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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高雄市政府以高市府四維環衛字第1000122695號令訂定自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施行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高市府環衛字第10238976200號令修正第1.6條及第4條附表自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高市府環衛字第10543960600號令修正第6條及第4條附表自中華民國106年7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高市府環衛字第11132766100號令修正第4、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