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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各機關學校會計檔案銷毀及缺損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主會管字第11130905300號函
法規體系:
主計處
圖表附件:
修正3高雄市政府各機關學校會計檔案銷毀及缺損注意事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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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高市府四維主會管字第1000046466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高市府主會管字第1013045750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高市府主會管字第1103044180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高市府主會管字第11130905300號函修正